今天小编主要为大家整理介绍“受赠人再次转让房屋如何扣除成本”内容,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对此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做一个具体的了解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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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过继承、赠与取得房地产,由于继承、赠与环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再次转让时如何确定扣除成本?
答:按照相关规定,继承、亲属无偿赠与涉及的房地产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继承人、受赠方再转让时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没有明确规定,如认为继承人、受赠方由于没有付出对价而认定为扣除成本为0,则明显不合理。可以参考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对于通过继承、赠与取得房地产,再次转让时,按照被继承人、赠与人取得房屋的发票金额确定,并可以适用按照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的土地增值税扣除规定。此种处理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土地增值税“暂不征”、“不征收”的情况,如:改制重组环节属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则以改制重组前房地产的资产原值作为扣除成本。当然,如果不能提供资产原值的,参考财税[2006]21号文,可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确认为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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