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大家分享“预收业主物业费如何做账”内容,小编结合案例为大家对此内容做了详细的整理与分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来和小编一起阅读下文,了解学习更多财会知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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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翡翠山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常预收业主物业费,2020年1月份预收1号楼当年一年物业费用106万元,并当场向业主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万元
请问:
以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以上会计处理是错误的,导致税也缴错了,正确处理如下:
1、预收物业费并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预收账款-物业费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万元
2、每月分摊结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物业费 100万元/12=8.3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第二条第(四)项第8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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