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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借款名义拿走的现金是否缴纳个税

发布时间:2020-07-30 16:04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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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想要从企业拿取现金,以借款的名义,请问对于这笔现金,股东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更多“股东以借款名义拿走的现金是否缴纳个税”的内容,都在下文,快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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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总自己投资100万元成立科技公司,现在王总想从公司拿钱,以借款名义,借款现金500万元,打入王总个人卡,目前常年挂账。

问: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答:王总应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20%=100万元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以上就是“股东以借款名义拿走的现金是否缴纳个税”的分享内容啦,关于这方面的介绍,就暂时到这里啦,想要学习了解更多相关财会知识的朋友,可以在文章下方扫码,微信添加会计教练的老师,领取免费会计学习资料,计入学习哦!若是您有什么财会问题的话,可以点击文章上方,咨询我们的在线答疑老师,为您答疑解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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