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有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如何来开具增值税发票呢?很多会计人员比较关注这个问题。接下来跟着小编来大致了解视同销售行为如何开票吧?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有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如何来开具增值税发票呢?很多会计人员比较关注这个问题。接下来跟着小编来大致了解视同销售行为如何开票吧?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争议逐步纳入业内探讨内容,由于税法和会计法范围上存在不同差异,“视同销售”存在不同概念,在会计处理上也有不同方式:
1.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而会计上并没有做相应销售处理;
2.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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