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票背书错误不知道各位会计行业的小伙伴都了解的怎么样,今天小编就是为大家总结了一些支票背书错误的内容,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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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是单位签章错误。
(2)其次是银行签章错误。
(3)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后,到期前贴现行通过寄委托收款函到承兑行收款,本应加盖结算专用章而误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业务公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记载错误有几种情况:
(1)一种是将被背书人名称写成了背书人名称,似乎是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转让,另一种是被背书人简写过于简单。
(2)背书日期错误。
(3)粘单使用错误。
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支票背书错误就到这里了,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到更多的问题或者找不到权威较高的网课以及学习视频课件或者大家还有什么关于支票背书错误的问题想要咨询小编的欢迎关注我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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