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商品报废的损失如何处理?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与介绍,想要了解更多相关财会知识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一起了解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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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销售复合袋装液体牛奶,对即将过期(临期)的牛奶按特价销售,特价0.8元/袋,正常售价1.3元/袋,牛奶实际进价为1元/袋。根据合同约定,供货方乙公司对临期牛奶核实数量后,给予甲公司补贴0.2元/袋,不予退货,特价促销后过期的,由甲公司自行作销毁处理。
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1日,购进某规格同一批次牛奶10万袋。至当月末,双方确认临期牛奶1万袋,乙公司补贴给甲公司2000元。甲公司特价销售了5000袋,剩余5000袋自行销毁。
1、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清单或专项申报方式。
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是否属于正常损耗,难以确认的,就适用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3、损失确认材料。
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证明:“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原证明用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取消后办理方式:“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损失数额较大的,只需自行出具签章证实的书面申明。25号二十七条的前三种材料,按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只需留存备查,不需报送税务机关。
4、本案例的特殊性。
假设不考虑其他开支及税费等因素,该规格牛奶当月销售实现利润为23000元。
90000*(1.3-1)-5000*0.8=23000,特价销售5000袋利润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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