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期商品低价销售的税务处理怎么做?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与介绍,想要了解更多相关财会知识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一起了解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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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销售复合袋装液体牛奶,对即将过期(临期)的牛奶按特价销售,特价0.8元/袋,正常售价1.3元/袋,牛奶实际进价为1元/袋。根据合同约定,供货方乙公司对临期牛奶核实数量后,给予甲公司补贴0.2元/袋,不予退货,特价促销后过期的,由甲公司自行作销毁处理。
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1日,购进某规格同一批次牛奶10万袋。至当月末,双方确认临期牛奶1万袋,乙公司补贴给甲公司2000元。甲公司特价销售了5000袋,剩余5000袋自行销毁。
问:临期牛奶低价销售,是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而需核定或调整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对临期牛奶低价促销,尽量减少被销毁的损失,应是具有正当理由的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不应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临期牛奶低价促销,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为了减少被销毁损失而非为了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不应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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