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以前年度的发票可以扣除吗?发票不管是企业还是财务人员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而发票的相关知识内容作为财务人员也是必须掌握的,那么取得以前年度的发票是否可以扣除大家都清楚吗?相信很多新手对此还不太了解,因此为了帮助大家解疑答惑,小编就在下文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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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前年度费用未取得发票,当年汇算清缴时未扣除,发票今年才取得,该笔费用还能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给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可以扣除,但前提是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2、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其次: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XX年度费用
贷:货币资金、往来等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XX年度费用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XX年度费用
调整后被调整年度减少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出现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或增加了企业亏损情况.
文件予以规定: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盈利企业按适用所得税率计算应退所得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减调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企业增加被调整年度的亏损额,在以后5年内进行税前弥补.
有的企业认为费用金额较小不愿意去税务机关办理专项申报,那就不能调整费用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退还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不能调增费用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在以后5年内弥补此项费用发生的亏损.只能由税后利润列支,但不能由盈余公积等账户列支.
首先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在有关支出发生时,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及时入账;当时未取得发票等凭证的,应该按照暂估价入账,等取得发票时再做调整.会计核算上,对于发票的年限并未做出要求.
其次,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该项业务因未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日后取得发票若不超过追补确认期限的,准予追溯至所属年度扣除.也就是说,超过5年的发票,相应成本费用不得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对发票认证或确认的期限为360天.
一般公司会依据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管理需要规定一个报销时限,要求员工在发票开具后一定日期内必须前来报账;或规定上一年发票必须在下一年某一时间之前前来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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