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的发票可以分开开具吗?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会为发票开具的一些问题感到头疼,而最近也是有小伙伴在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工程类的发票可以分开开具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在在下文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来解决大家的疑问,希望本文的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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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和自身工商注册经营范围内的发票,既有施工又有设备销售的,应分别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设备销售合同,不能分开的,属于混合销售按13%税率开票.同一张发票只能开具一个税率.施工属于异地经营的,应在项目实施地预缴税款,再由该纳税人自行开具9%的工程施工类发票.
答:一般来讲,跨区县工程按照总包合同上明确的各区县所划分标段进行登记、申报.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在收取工程收入或营业收入时一律开具项目地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具体看各地规定.
比如《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公告〉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地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纳税人在同一区县有多个项目的,可以一次申报分别登记.跨区县工程按照总包合同上明确的各区县所划分标段进行登记、申报;划分不清的,按建筑工程在各区县所占比例进行划分.
同时,该文件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在收取工程收入或营业收入时一律开具项目地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以项目地《建筑业统一发票》为合法凭证.
如果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签订三方分包合同,由分包的企业直接开发票给发包方并结算工程款;如果没有三方合同,分包方开发票给你,你再开发票给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对已完成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其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但存在分包的,应当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承揽的工程项目属重大工程的,应当先在网站办理项目信息的预登记,并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确认登记:
⑴《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
⑵《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可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复印部分关键页面);
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
工程项目总包人应在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生效立档后,再对二级分包项目信息进行预登记.二级分包单位核实确认总包单位所登记的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后,该分包项目信息生效立档.如果分包单位的本级分包项目还存在下一级分包,则由分包单位继续添加下一级分包项目信息;依次类推,不能越级操作.
在外地施工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开票吗
在外地施工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开票.
国税函有如下的一些规定: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你可对照上述文件查一下,你的业务属于那种情况,再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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