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负数发票抵扣联需要盖章吗?发票的实操内容小编之前也为大家分享过很多了,不知道大家掌握的怎么样了呢?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问题也是关于发票的知识内容,销项负数发票抵扣需要盖章吗?相信小伙伴们都还不了解,因此小编就在下文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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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的发票有误,现在开一份负数发票,冲出原来错误的发票,还需要再开具一张正确发票,这样才能正确反映销售收入,负数发票与正数发票是一样的,都要盖章。
已认证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否要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
问:收到的专票需要对方重开(跨月),已经认证,并开了红字通知单给对方,需要将抵扣联和发票联给对方吗?对方应该把红字发票联给我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税款抵扣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附于其后。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上述文章详细的讲解了销项负数发票抵扣联需要盖章吗?,不知各位会计人员对此内容知否掌握了呢?大家对以上的内容有任何的疑问都可以咨询我们的老师,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会计方面的知识内容,就关注会计教练公众号吧,即可领取相关的会计资料,相信会对大家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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