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一下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如何做会计分录?还介绍了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是必须的吗?对于这些财务问题您知道应该怎么处理吗?相关的会计分录已在下文中作了一一解答,感兴趣的财会朋友快来仔细阅读一下本文吧,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掌握相关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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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账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
(2)借:应付账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3)支付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履行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范围;判断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判断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计算代扣代缴所得税税额。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会计分录一般都是借方登记应收账款,贷方登记应交税费和银行存款。因为对于代扣代缴方来说,这不是它本身的义务只是代替缴纳,实际的缴纳人还是委托方,所以形成的是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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