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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7-20 10:55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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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会计做账是很多会计人员都会觉得特别难掌握,不管是各种成本费用的核算还是相关税务的申报处理,都是很难理解的。其实大家也不必过于烦恼,知道房地产企业做账流程了,相关的业务处理也是会很方便的。今天小编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做账。

房地产企业会计做账是很多会计人员都会觉得特别难掌握,不管是各种成本费用的核算还是相关税务的申报处理,都是很难理解的。其实大家也不必过于烦恼,知道房地产企业做账流程了,相关的业务处理也是会很方便的。今天小编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做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账务处理

1、一次性收到房屋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缴纳增值税时:

(1)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需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2)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直接就不动产出租进行纳税申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收入

(1)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需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直接就不动产出租进行纳税申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税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今天小编的分享就要结束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相信大家都了解了。对于房地产企业财税处理有疑问的,咨询在线客服进行免费试学吧,相信专业老师的讲解,大家可以熟练掌握会计实操做账流程的。我们还为广大会计人员提供有房地产会计实操做账资料包,扫描右上方二维码,留言免费领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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