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各位税务处理人员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都不陌生了,在一定时期内处理所得税申报时,不管是A类报表,还是核定征收的B类申报表都是要进行正确填写的。那么,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怎么填报呢?这个问题是不是会计都会关心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相关填报方法!
相信各位税务处理人员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都不陌生了,在一定时期内处理所得税申报时,不管是A类报表,还是核定征收的B类申报表都是要进行正确填写的。那么,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怎么填报呢?这个问题是不是会计都会关心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相关填报方法!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季度申报表第14行。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以上税种。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由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总机构是小规模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缴税时需要带上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还有本人的身份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采取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纸质资料留存备报)
2.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总机构的提交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提交《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提交《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5.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提交《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6.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提交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注: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外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在申报中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同时,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因此,施工企业跨地区外出经营项目,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然后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所以施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异地预缴的0.2%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减应纳所得税额.如果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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