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票据的实操内容是各位会计伙伴工作的过程中都需要全面进行实操处理以及掌握的,同时各位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进行票据实操处理的时候也都是需要各位会计伙伴对票据内容进行区分的,而小编今天也主要的为大家整理分析了有关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区别的实操知识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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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就是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在司法领域用作证据的相关规定,二者区别在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买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对普通发票而言,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从司法实务来看,这两种发票的证据效力在应用中明显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是买受人付款的依据,但不是付款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只表明买卖双方商品成交,即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清货款,也不能证明出卖人的物已经交付,除非买受人自己认可。而普通发票的证据作用却正好相反,买受人可以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但这里存在一个前提是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才可以起到证明作用,除非另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该条文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买卖双方的交易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该发票基本上没有作用,实务中如果买方已经用该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卖方可以结合其它证据印证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所以,卖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也不代表卖方已经交货了,卖方交货时必须另外要求买方签收相应的交货凭证;买方收到增值税专门发票的,也不代表买方已经付款了,买方付款时必须要求卖方开具收款凭证或保留转账凭证。
而对于普通的发票呢,如果买方没有付款的,千万不提前开发票给买方,因为普通发票按上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买方持有卖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并且合同约定或原来已有交易习惯的,买方持有发票就表明买方已经付款。如果确实需要先开具的,卖方在开具时也应当让买方另写一份情况说明或类似书面说明,用以表明该普通发票已开具,但款未付,否则一旦开具即表示买方已经付款,卖方会吃大亏。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析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区别的实操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伙伴如果还想对会计票据的实操知识内容全面进行学习以及掌握,欢迎大家咨询我们,并且上方图中网课限时免费试听,所以各位会计伙伴对实操知识内容的全面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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