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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承兑汇票犯法

发布时间:2020-07-16 14:19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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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行业中的票据实操处理工作也是有着很多相关内容的,同时各位会计人员也都是需要对相关票据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实操工作处理,所以为了大家能够在工作的过程中处理更多相关的实操知识内容,那就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分析的关于买卖承兑汇票犯法的实操知识内容吧!

会计行业中的票据实操处理工作也是有着很多相关内容的,同时各位会计人员也都是需要对相关票据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实操工作处理,所以为了大家能够在工作的过程中处理更多相关的实操知识内容,那就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分析的关于买卖承兑汇票犯法的实操知识内容吧!
票据诈骗是严重犯罪行为,虽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票据诈骗的死刑,但情节严重的仍然可以判无期徒刑。除了商业银行外,任何人不得从事票据贴现活动。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如果需要资金,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其贴现利率远低于私下买卖的利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票据换现金也是有合法通道的:可以将汇票质押,以合法的民间借贷方式融资。两者的效果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在于,私下票据买卖非法,而质押融资合法。地下票据市场如此活跃,说明人们有此需求。与其禁而不止,不如顺应潮流,放宽限制,制订规范,加以引导,建立规范化的票据市场,为民间票据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一、案情简介
从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余某以公司名义从其他公司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加一定利息后转让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到案发时,共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约170亿元;赚取毛利约300万元。
二、余某买卖承兑汇票行为的性质
1、余某买卖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贴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行为。”
余某收购的所有汇票均是未到期汇票,均是低于票面金额买进(贴付一定利息),支付现金给出让人,然后到金融机构去贴现或到其他非金融机构去贴现,取得现金。其主体、客体、行为特征完全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票据贴现”概念。因此,余某的行为属于“票据贴现”行为。
2、余某的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刑法225条第3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余某买卖票据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息差,即不是为了“给付货币”,也不是为了“资金清算”。结算是基于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支付货款或偿还债务而为之。而余某属于“倒买倒卖票据”,和结算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余某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法律上有明文规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公司业务部门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经营部门,负责该业务的营销、调查评价、申请受理以及客户服务工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也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二百万元以上的”行为视为犯罪,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理。各级公安部门应在非法经营银行承兑汇票领域适当展开打击整治活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不轻易受到侵犯,并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由于文章篇幅内容有限,所以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分析这么多关于买卖承兑汇票犯法的实操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伙伴如果还想在工作的过程中学习更多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欢迎大家微信扫码咨询我们,领取更多实操处理资料包,在会计行业学习更多新的实操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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