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近的有关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企业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收到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是可以在计算应交增值税前,抵扣一定的进项税额的。关键的问题来了,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的账务处理怎么做呢?
根据最近的有关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企业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收到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是可以在计算应交增值税前,抵扣一定的进项税额的。关键的问题来了,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的账务处理怎么做呢?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依据以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显然,上述这段话的主语乃是“纳税人”,即三种票据的取得主体皆为纳税人,而非个人;只有其他客票明确“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而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本身个人也无法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皆无上述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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