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见公司架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今天主要为大家介绍“总分公司现金流量怎么入”,具体内容快来跟小编一起看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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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公司拨付给分公司营运资金,总分公司现金流量怎么入?总公司计支付投资活动,分公司计收到筹资活动1现金流量?还是母公司计入支付其他经营活动,分公司计入收到其他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既然单独核算,在会计处理上应该类同于子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分别计入母公司的投资及分公司的筹资。不因为其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变动其财务核算的会计实质。子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具体业务进行相应的列报,在合并时注意对应项目的合并抵消。
如果资金流不大(比如拨付的营运资金也就是报销一些分公司的零星费用,分公司主要开支还是在总公司反映,按重要性原则,列示在经营活动应该问题也不大,注意合并抵消时要注意区分正常的资金支付与营运资金拨付。
2、有总公司员工到分公司常驻一段时间,由分公司支付总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保,这怎么处理?
个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此条款为有效条款)“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规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但是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处于加强管理需要,享有员工工资薪金的决定权,成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社保方面,这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但是随着社保的跨省异地缴纳和转移逐渐能得到解决,目前多数地方采取谁支付谁缴纳,也就是分公司缴纳,特别是社保基数高低差异大的,支付工资一方缴纳有社保有好处。如果还是总公司交社保的话,那就挂往来科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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