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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发布时间:2020-07-10 11:51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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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需要携带什么资料?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如何确定?下文有详细的整理介绍,想要知道更多内容吗?那就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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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建筑服务发票需要在备注栏注明什么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以上就是“一般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需要携带什么资料”的具体内容,看过本文之后,是不是学到了一些新知识点?若是大家尚存疑问,或者想要学习更多相关财会内容,可以咨询会计教练的答疑老师哦!会计教练每天陪您学点会计,积跬步致千里,积小流成江海,助力您前程似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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