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围绕“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来进行介绍,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问题,如果您也想做些了解学习,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也会本文内容会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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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微利企业延期缴纳所得税,可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何理解,2021年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还是2021年4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具体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2、小型微利企业延期缴纳所得税,如果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三、四季度亏损,2020年全年度累计也是亏损,那延缓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需要缴纳第二季度的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1-4季度累计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如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预缴第2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3、小型微利企业申报期限由按月调整为按季申报,是否需要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做税种认定?还是由税务机关或者系统直接修改?年度结束后纳税人需要调整申报方式的,是否直接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即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以后预征将主动调整为按季预征。年度结束后,如上一年度为小微企业,将继续按季预征;如不是小微企业,原则上在小微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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