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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发票与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30 15:00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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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发票与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是什么?今天小编为大家做了详细的解析整理,对此掌握的的还不太熟练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哦,也许会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一些帮助和启发,快来跟小编一起学习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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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经营者(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一)关于开具发票

1、开具发票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有人说,客户不要发票,也必须开吗?是的,必须开具发票;客户不要,就开出来将发票联单独保管。

2、专用发票须依客户依法索取而开具,且非禁止开具范围;若客户不索取专用发票,则负有开具普通发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关于索取发票

1、取发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2、若对方乃是“(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而本方乃是“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则开票义务反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二、对于消费者个人(即: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

(一)关于开具发票

1、临时发生经营活动,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若对方属于“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3、若销售额每次(日)不超过300-500元(出租不动产除外),可以不必开具发票;购买方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4、关于出租不动产

(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且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出租方个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则不能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可以不必开具发票;购买方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二)关于索取发票

1、作为购买方,有权利索取发票,但是并非义务。

2、消费者个人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作为销售方,若对方属于“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关于开具发票与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内容分享就到这里了啦,希望上文内容给您提供了一些新的收获与发现。若是您还有疑问或者其他会计需要,可以咨询会计教练的在线答疑老师,既能够为您答疑解惑还可以找老师免费领取会计学习资料和站内课程试听,有兴趣的朋友快来学习体验吧!时光催人老,万事莫等闲,祝愿大家前程似锦,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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