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发票与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是什么?今天小编为大家做了详细的解析整理,对此掌握的的还不太熟练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哦,也许会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一些帮助和启发,快来跟小编一起学习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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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具发票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有人说,客户不要发票,也必须开吗?是的,必须开具发票;客户不要,就开出来将发票联单独保管。
2、专用发票须依客户依法索取而开具,且非禁止开具范围;若客户不索取专用发票,则负有开具普通发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1、索取发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2、若对方乃是“(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而本方乃是“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则开票义务反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1、临时发生经营活动,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若对方属于“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3、若销售额每次(日)不超过300-500元(出租不动产除外),可以不必开具发票;购买方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4、关于出租不动产
(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且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出租方个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则不能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可以不必开具发票;购买方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1、作为购买方,有权利索取发票,但是并非义务。
2、消费者个人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作为销售方,若对方属于“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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