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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导致票据失效

发布时间:2020-06-29 16:19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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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实操处理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工作的时候全面进行学习以及掌握的,其中票据的实操知识内容也是我们工作的时候会经常接触到的,所以我们全面的学习掌握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分析这么多关于票据失效情形的实操知识内容了。

票据实操处理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工作的时候全面进行学习以及掌握的,其中票据的实操知识内容也是我们工作的时候会经常接触到的,所以我们全面的学习掌握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分析这么多关于票据失效情形的实操知识内容了。

1.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分析这么多关于票据失效情形的实操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伙伴如果还想在工作的过程中全面的学习掌握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欢迎大家点击右方在线客服咨询我们,领取更多实操处理课程内容,在会计行业学习更多有关出纳电脑账表格处理等实操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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