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但是,要怎么做呢?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呢?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但是,要怎么做呢?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呢?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如果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购房、购车等特殊需要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可以简要说明原因后正常缴纳。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体工商户可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暂缓缴纳当期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申报期内,对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5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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