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后偷税行为有哪些?很多企业或者财务人员,大多数可能都不知道或者不重视偷税漏税的后果,潜意识认为不会被查出来,就算查出来补缴就好了,不会有什么严重的处罚?但是事情是你想象的那个样子吗?让小编来告诉你!
个人股权转让后偷税行为有哪些?很多企业或者财务人员,大多数可能都不知道或者不重视偷税漏税的后果,潜意识认为不会被查出来,就算查出来补缴就好了,不会有什么严重的处罚?但是事情是你想象的那个样子吗?让小编来告诉你!
按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不包括国家暂免征税的个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所得,应按“转让财产所得”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大多数纳税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比较陌生。另外,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偶发性和隐秘性,以及税务征管部门日常监管缺位,许多个人股权转让者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更有甚者在
股权转让后,直接逃离本地,恶意偷逃税款。如XXX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了一起涉及股权转让的偷税案, 2004年福建人姚某等人在江西XX注册成立“XXXX房地产开发公司”(化名)。2007年8月,该公司法人姚某决定向杨某等人转让“XXXX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部股份。转让后,姚某等人共取得股权差价收入1534万元。按税法规定,姚某等人应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共计213万元。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姚某等人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而是割断与原公司一切联系,采取潜逃的方式偷逃税款。案发后,XX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姚某等主犯抓获,并追回税款。
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与合同价背离,是当前个人股权转让的一个特点,从税务稽查部门对个人股权转让稽查的反馈信息看,大多数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反映的都是平价转让股权,即当初投资多少,合同价就是多少。如某长江矿业公司转让股权偷税案(化名),该矿业公司2001年成立,实收资本1000万元,由6个自然人股东构成,其中张某投资300万元,占股份30%,2008年张某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合同价300万元。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05年至2008年连续4年盈利,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多达1000多万元,并且目前矿山开采权已很难拿到,随判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经多方取证调查了解,其实际成交价格为800多万元,实际成交价比合同价多出500多万元,张某利用虚假的合同,采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式,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50多万元。
采用股权转让收到的货币资金计入合同,其他非货币性补偿收入未申报纳税。赵某2005年成立一家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其夫妻二人持有100%股份,2006年购买一块土地,因短缺资金一直未开发。2007年某外资房地产公司有意图购买或联合开发,赵某经咨询相关部门,认为通过股权转让可获得最大收益,随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将其持有的80%股份作价400万元转让给该外资房地产公司,赵某未申报任何税款。经税务稽查人员检查,该外资房地产公司账上的“股权投资”科目确实只支付了400万元,再无支付其他任何货币资金。税务稽查人员通过楼盘图、售房台账、以及实地调查,发现该外资房地产公司实际上将其开发的一栋价值400万元的楼房送于赵某,作为赵某股权转让的补偿,仅此一项赵某少缴税款80多万元。
股权回购,是股份制企业为了增强对企业的控制权,减少现金分红压力或为了符合企业上市条件等采取回购原股东所持有股份,是个人股权转让的一种较特殊形式。
1、资本公积部分形成的每股收益,从收购价扣除,少计应税收入。
某非上市技术公司2008年对原自然人股东,进行股权回购,回购价每股2.71元,股权增值应为每股1.71元,应按每股扣缴个人所得税0.342元。但是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仅按每股增值1.3元进行扣税,对每股收益中包含的资本公积金未按规定扣税,企业解释为税法规定资本公积形成的个人股本不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进行了相应的补充明,“国税发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非上市公司形成资本公积无论转增股本还是作价转让,都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以误读税收政策为幌子,偷逃国家税款。
2、股权回购过程中支付的其他对价未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回购除应支付每股收益的现金对价外,企业为了更快地实现回购计划,往往采取多种形式的对价补偿,来实现回购,目前较为普遍的形式是支付补偿利息。如上述案例中,该企业按股权原值支付5年的补偿利息,但是企业将这块补偿计入财务费用,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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