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作为会计行业实操处理中我们都需要全面进行掌握的内容,在工作的时候涉及到了有关票据实操工作的时候我们都需要全面的掌握相关实操内容之后在进行一定的处理,而为了大家全面的了解,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导致票据无效情况的实操知识内容了。
票据作为会计行业实操处理中我们都需要全面进行掌握的内容,在工作的时候涉及到了有关票据实操工作的时候我们都需要全面的掌握相关实操内容之后在进行一定的处理,而为了大家全面的了解,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导致票据无效情况的实操知识内容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无效:(1)根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根据《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规定,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3)根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
(4)根据《票据法》第109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如企业单位自行印制并使用票据的,票据无效。
(5)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
(6)根据《票据法》第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如单位出票人签章仅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或者单位印章非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无效。
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背书人、出票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款的权利。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前提是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二是持票人是合法取得票据。如果票据无效或者持票人不是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均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经公示催告被法院宣告无效后,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无权再依据票据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款,也不能依据票据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是,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还有其他的法律救济途径,即持票人可以依据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向交易相对方主张民事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析的关于导致票据无效情况的实操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伙伴还想在工作的过程中学习更多更多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可以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领取更多实操处理的课程内容,在会计行业也能学习更多关于出纳电脑账表格处理等实操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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