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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企业产品的会计核算

发布时间:2020-06-27 11:27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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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从2021年开始,所有企业都将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人员则需要根据新收入准则从新学习和规划“新准则下,企业产品的会计核算”。具体的内容,都在下文,请各位朋友一起看看吧!

按照国家规定,从2021年开始,所有企业都将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人员则需要根据新收入准则从新学习和规划“新准则下,企业产品的会计核算”。具体的内容,都在下文,请各位朋友一起看看吧!

天津某模具有限公司(下称“模具公司”)接受甲汽车公司的采购订单,产品为A型模具。购销合同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合同内容显示:产品不含税金额500万元,增值税金额65万元,产品交付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货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日后3天支付20%的货款,产品交付后30天支付30%的货款,产品验收合格后30天支付50%的货款。模具公司于货款支付当天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4月20日产品验收合格,产品成本为400万元。

【例】模具为通用产品,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100万元。那么,模具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二章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参考上述规定,逐一判断各项条件。模具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甲公司无法使用该模具产生收益,同时也无法控制在制的模具。生产一旦开始,如果甲公司中途终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将无法保证在整个合同期间都可以足额弥补模具公司已履约部分所发生的成本。模具作为通用产品也并非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综上所述,本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即在模具产品经甲公司验收合格时确认收入。

模具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9年9月,收到20%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合同负债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

2020年2月,产品交付:

借:发出商品 400

贷:库存商品 400

2020年3月,收到30%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69.5

贷:合同负债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5

2020年4月,产品验收合格:

借:应收账款 282.5

合同负债 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2.5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贷:发出商品 400

2020年5月,收到50%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282.5

贷:应收账款 282.5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2.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5

2020年6月,确认季度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

关于新准则下,企业产品的会计核算,相信聪明如你,一定都学会了如何处理!若是你仍存在问题,或者想要学习更多会计知识,您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答疑老师,领取免费会计学习资料和试听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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