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进项税未入账怎么做账呢?许多会计人员对于往年进项税未入账的账务处理比较陌生,本文针对“往年进项税未入账怎么做账?”这一问题做了详细的解答,相应介绍了企业自建房屋建筑物进行税额怎么抵扣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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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认证的专用发票应在认证当月进行抵扣,并在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已经抵扣的专用发票未入账,只会造成会计账面的应交增值税余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数据不一致,出现差异,通常不影响实际申报内容,也不违反税法规定。
但是由于未入账,在今年按正常入账即可,只是因上期已计入了申报表,因此不再计入本期申报数内,这样到本月末的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就与会计账面一致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其中,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如果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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