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财政补助如何纳税筹划?企业研发收到政府财政性资金,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是作为征税收入还是不作为征税收入?想知道具体的内容与解答吗?一起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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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甲企业取得100万元财政性资金,将其从事研发,当年全部费用化,该年度企业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选择一:
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不征税,费用不得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00+100=500万元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500万元*25%=125万元
选择二:
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要征税,费用税前扣除,可以加计扣除。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00×75%=425万元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425万元*25%=106.25万元
节税:
125万元-106.25万元=18.75万元
总结:
对比可以看出,企业取得用于研发的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利益。因此,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建议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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