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即将在6月30日结束,你的汇算全部全部完成了吗?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个税汇算的热点问题: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如何缴纳个税,也许会对您有所帮助哦,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来看看,学习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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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换句话说,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经营所得不得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企业年金等其他扣除项目。此时,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只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举例来说,2019年1月1日,张某与李某在上海成立A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按5:5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当年,A企业的利润与纳税调整后所得都是600000元。该年度张某还从B有限公司取得工资(每月15000元)。张某按规定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为每月2000元,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为每月1000元。没有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
对张某来说,由于其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其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应在综合所得中扣除,而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此时,其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12-60000-2000×12-1000×12=84000(元),应纳税额为84000×10%-2520=5880(元)。其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50%=300000(元),应纳税额为300000×20%-10500=4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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