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的是库存盘亏进项税转出怎么处理?根据小编的了解,库存盘亏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一般只有非正常损失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具体的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呢?详细的内容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在下文了,如果你对此内容还不够了解那就一起来阅读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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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货盘亏尚未查明原因前,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果在盘亏时即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就有可能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笔者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应只将存货的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至于存货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当然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企业盘亏资产,为了不减少账面资产,同时也为了延迟进项税额的转出,将盘亏的存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这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盘盈盘亏的资产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处理完毕;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企业各项财产应在损失发生当年度申报扣除.所以企业若将盘亏资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不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最终会使自己蒙受税收利益上的损失.
答:一、计入营业外支出吗?
库存商品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自然损耗、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短缺,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你说正常的盘亏,计入营业外支出合适吗?
二、进项税转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实施细则对需要转出进项税的非正常损失作出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种情形.
《安徽省国家局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局税务总局网站关于"因地震发生的原材料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答疑中指出,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可见,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不需进项税额转出.
三、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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