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围绕“6月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热点问题解答”展开,关于这些问题,小编今天特地做了详细的整理解答,有兴趣的朋友先不要划走,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说不定会有收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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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因此,你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不适用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暂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发票上不显示税额,下环节不能据此抵扣进项。
答:同时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税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填写申报表。
答:扣除终止时间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历教育截止时间确定。
答: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因此,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的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你单位如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对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的缴费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优惠期间是指费款所属期。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缴费人申报时仍应如实填报计费销售额和减除项目,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即可享受免征。
答:对已征的按25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选择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选择退还。
如上所述,6月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热点问题解答的全部内容都在上文啦。会计教练是一个专业的为广大会计从业者和学习者打造的网络会计教育培训平台,站内有着丰富的课程资源和优秀的会计师团队,服务优质,价格实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哦,点击文章上方,咨询会计教练的答疑老师,不仅可以咨询问题,还可以领取会计学习资料和预约试听课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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