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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0-06-20 17:36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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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财税处理怎么做?按照国税局规定,这种销售自产材料或者机器设备有涉及到服务项目的一般按兼营销售处理,不同项目开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具体内容,请移步下文,我们一起来了解学习吧!

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财税处理怎么做?按照国税局规定,这种销售自产材料或者机器设备有涉及到服务项目的一般按兼营销售处理,不同项目开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具体内容,请移步下文,我们一起来了解学习吧!

1、税收政策依据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3%,销售建筑服务按照9%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或9%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这个文件规定,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服务的,必须按照兼营行为处理,机器设备销售额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或开9%的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不同意的情况下)。

2、财税风险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分析,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财税风险主要体现如下: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在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和建筑、安装劳务款的金额,在向发包方开具发票时,没有按照兼营行为进行税务处理,而是按照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即将自产建筑材料、机器设备和建筑、安装服务金额一起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施工企业多缴纳增值税。

3、财税风险防范的合同签订秘诀

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或机器设备并提供施工劳务业务的财税风险防范的合同签订秘诀如下:

(1)销售自产建筑材料或设备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一份包工包料合同,合同中“合同金额”条款必须分别注明:不含增值税金额的材料或设备的合同价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建筑服务或安装服务的合同价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

(2)销售自产建筑材料的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二份合同:一份建筑材料或设备销售合同,一份建筑服务或安装服务合同。建筑材料或设备销售合同中的“合同金额”条款约定:不含增值税金额的材料或设备的合同价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建筑服务或安装服务合同中“合同金额”条款约定: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建筑服务或安装服务的合同价为×××元,增值税金额为×××元。

案例分析

某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企业销售安装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公司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铝合金门窗企业,甲公司销售门窗铝合金给乙公司,货物金额为2260000元,安装金额为550000元;为了降低税负,甲公司如何签订合同更省税?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货物金额为2260000元,安装金额为545000元;二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合同,金额为2260000元;一份是安装合同,金额为545000元。以上金额均含增值税,均通过银行收取,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请分析甲公司应选择哪一种合同签订技巧,其税负最低。

2、涉说分析

(1)第一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元):

借:银行存款 2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60000

借:银行存款 54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5000

则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2260000÷(1+13%)×13%+545000÷(1+9%)×9%=260000+45000=315000(元);

(2)第二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由于第二份合同是纯安装劳务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选择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分开核算,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元):

借:银行存款 2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销售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60000

借:银行存款 54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门窗安装 5291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5874[545000÷(1+3%)×3%]

基于以上会计核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60000+15874=275874元,比第一份合同节约缴纳增值税315000-275874=39126(元)

有关建筑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劳务的财税处理的相关内容,小编已经在上文做了详细具体的整理,阅读过上文的你,一定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了吧!若是您仍有疑问,或者想要学习而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咨询会计教练的在线答疑老师,免费领取学习资料和预约试听课程哈!做会计是不能不懂税务的,一个掌握丰富税务知识并且能够税收筹划的会计师,一定会在整个部门及公司有着不可或缺的位置和价值,随着国家税法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越来越重要了,我们应该也对此多做些学习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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