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这些问题,小编在下文为您做了具体的整理解答,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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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
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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