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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9-12 18:18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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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①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②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③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①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②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

①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②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

③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以上就是关于“票据追索权”的相关知识,想要了解更多,欢迎关注“会计教练”官方公众号,更多会计资讯和免费资料等你来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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