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是不是免税?近期看到有人问这个问题,小编于是查找资料,今天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知识点,快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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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问大家:个人出租房屋是不是免税?
B:免税!
A:都免吗?
B:emmm...
依据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纳税人能充分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也就是说,从2019年1月1日起,其他个人(自然人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适用该项规定。
1、租金是指不含税价;如果是含税应换成不含税,含税租金/(1+1%)
2,享受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放弃免增值税,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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