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文化事业建设费会计分录怎么写,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内容,可能一些新人会计人员对此比较陌生,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是与收入相关,那么具体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进行处理呢?具体的分录该怎么写呢?本文来详细的为大家解答,对此内容不了解的小伙伴也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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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与收入有关,所以计入“税金及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如符合上述有关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的,则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不符合,则不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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