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途径购入农产品的增值税如何抵扣进项税?农产品增值税征收是享受有很大程度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但是在相关单位购入弄产品时,涉及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进行抵扣呢?本篇文章将要从不同购买途径介绍相关进项额抵扣的规定,来看看都是如何要求的吧?
不同途径购入农产品的增值税如何抵扣进项税?农产品增值税征收是享受有很大程度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但是在相关单位购入弄产品时,涉及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进行抵扣呢?本篇文章将要从不同购买途径介绍相关进项额抵扣的规定,来看看都是如何要求的吧?
一、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农业生产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从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其进项税抵扣方法不尽相同。
1.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购入农产品,无论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销售方应当开具的是免税的普通发票,购买方企业根据从销售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入农产品,一般有两种途径取得发票,一种是农业生产者个人通过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种是购买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无论是哪种情况,企业可以以取得或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从批发零售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的纳税人手中购入农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同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也就是说,纳税人批发、零售免税农产品,在批发、零售环节已经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么下游取得了免税的普通发票,就不能再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了。
除非,销售方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简言之,零售环节,总得有人来交增值税。
假如销售方真的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么购买方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呢?
1.如果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则销售农产品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购买方以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9%的进项税额。
2.如果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为3%。依照《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第一条中的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按照最新政策该税率已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37号文件的规定来看,如果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双方关系好的话,销售方放弃免税,还是很划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四、进口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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