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作为社会中一个十分让人敬畏的群体,在退伍之后国家也会有着很多相关的优惠政策内容,其中就会涉及到有关退役军人的税务优惠,如果企业中包含军人的话,各位会计伙伴也都是需要对这方面内容进行重视的,所以小编今天也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退役军人税收抵免账务处理的知识内容。
军人作为社会中一个十分让人敬畏的群体,在退伍之后国家也会有着很多相关的优惠政策内容,其中就会涉及到有关退役军人的税务优惠,如果企业中包含军人的话,各位会计伙伴也都是需要对这方面内容进行重视的,所以小编今天也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退役军人税收抵免账务处理的知识内容。
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条例第4条)
2、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办发(2004)10号]
4、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2、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4]93号)
3、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财税[2004]93号)
以上就是小编着重为大家整理分析的关于退役军人税收抵免账务处理的实操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伙伴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实操知识内容的话,欢迎各位会计伙伴微信扫码咨询我们,领取更多实操处理的免费课程内容在会计行业更加全面的学习提高自己实操工作处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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