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科目稽查,这个错误不要有!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也要开始转变,注意原税法与新税法之间的变化。今天小编为您整理了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来看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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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本市Y公司,2018年福利费支出总额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但企业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20万元费用,其中列支部分员工5万元的“健身费”与15万元的“旅游费”。
经税务稽查,要求该公司对部分员工列支的20万元调整相应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处理政策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处理政策依据二:是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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