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科目稽查,这个问题要注意!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也要开始转变,注意原税法与新税法之间的变化。今天小编为您整理了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来看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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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本市S公司于2018年计提福利费25万元,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当年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为20万,其他5万元为已计提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未实际发生。该公司在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对5万元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做纳税调整.
经税务稽查,要求S公司调整相应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处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事实上从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实施。与原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很大变化,其中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政策由原来的允许按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计算提取,改为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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