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电子发票应用范围和规范越来越普遍和完善,电子发票电子签名和发票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针对这些情况,小编为您整理了“你必须掌握的发票专用章最新知识点”,也许会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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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也就是说,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上不带企业发票专用章属于正常情况,不影响使用哦。
如果我收到这样的电子发票,如何验证其有效性呢
1.您可以使用ofd阅读器打开下载的版式文件。
2.右键点击电子发票上的税务监制章,进行【验证】,也可点击【属性】查看签章相关信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发票联合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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