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政策是企业采用的一种激发经理人及核心员工的潜能的一种方式,也是为了更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所采用的激励措施。那么,问题来了: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怎么做呢?接下来的文章有详细的说明,感兴趣的继续看!
股权激励政策是企业采用的一种激发经理人及核心员工的潜能的一种方式,也是为了更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所采用的激励措施。那么,问题来了: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怎么做呢?接下来的文章有详细的说明,感兴趣的继续看!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对于授予日立即可行权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授予日不能立即行权的,只有在可行权后,相关成本费用才可在税前扣除。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个人所得税计税及缴纳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公司获得股权激励的,按照“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获得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收到时按照工薪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再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税。
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个税缴纳的总体思路是将股权激励所得在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为12个月)的期限内分摊计税。 2019年实施新税制后,给予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税收政策暂维持不变。由于改革后综合所得的税率表为年度税率表,股权激励所得直接适用年度税率表,客观上相当于原来按12个月分摊计税的政策效果。
从股权激励工具来看,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因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因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授予日,立即可行权的。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授予日不可立即行权的,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在等待期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最佳估计数为基础,按授予日公允价值,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之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行权日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授予日,立即可行权的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授予日不可立即行权的,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在等待期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最佳估计数为基础,按授予日公允价值,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在之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或借:应付职工薪酬
行权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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