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增值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增值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财税【2019】13号文、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一期政策问答、税务总局第2,3,4,5号公告、税总发【2019】13号均是围绕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1、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问题: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关于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8、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9、2019年1月(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但当期已经缴纳了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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