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支持的情况下员工进行游玩或者是聚餐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内容都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工作的过程中全面进行处理掌握的,今天小编则是主要的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职工外出游玩费用税前扣除抵扣的知识内容了,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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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外出游玩费用不可税前扣除抵扣"职工福利费"项目列支的旅游费用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很明显,旅游费用并不在其中.所以,旅游的费用不得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关于2008年以前的账务处理,入了管理费用-福利费税务机关在检查时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因是,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主要变化在于税务管理重点从"计算扣除"转为了"发生",2008年以前税务机关不监控支出用途,费用发生不发生都可以计算扣除,年底可能有未用完的余额.而新所得税法则要求加强用途管理,强调在指定范围内"发生",否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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