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为人们进行受理事件的时候,会收取案件受理费,那么会计人员对于案件受理费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许多会计人员对案件受理费的账务感到困惑,你是否会有同样的感觉呢?小编总结了以下关于受理费账务处理的有关内容,提供给大家以作参考。
法院在为人们进行受理事件的时候,会收取案件受理费,那么会计人员对于案件受理费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许多会计人员对案件受理费的账务感到困惑,你是否会有同样的感觉呢?小编总结了以下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账务处理的有关内容,提供给大家以作参考。
1、支付诉讼费:
借:其他应收款-XX法院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如胜诉收回诉讼款: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XX法院
3、如败诉,收到法院开具的结算票:
借:管理费用-其他
贷:营业外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56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文件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的是指应当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的诉讼费.
所以,企业在法院结案后列支在"管理费用--诉讼费"科目中的诉讼费,只要具备了法院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在年度清算时填写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须经税务机关备案审批后,就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了.
以上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账务处理内容,重点掌握支付诉讼费和胜诉收回的账务处理内容。经过上述内容的学习你是否已经学会了案件收录费用的账务处理内容了呢?如果还有会计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上方在线专业老师,专业老师会详细解答你的困惑,或者关注右上方会计教练公众号,会有会计资料等你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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