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分录,关于委托代销商品的问题,很多会计新手对此了解的不够透彻,因此小编在下文列举了相关的案例帮助大家理解掌握,对此内容不了解的会计人员可以参考下文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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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例】某汽车生产企业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l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638000
应纳增值税=28×5×17%=23.8(万元)
应纳消费税=28×5×9%=12.6(万元)
应纳城建加及教育费附税=28×5×(9%+17%)×(7%+3%)=3.64(万元)
一、受托方自营购销处理:这种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异额归受托方所有。但因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产品处理。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时,应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计算应纳税款。
二、受托方收取手续费: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此手续费收入,实质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其特点是受托方只能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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