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是会产生各种费用的内容,并且这个费用的内容也都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工作的过程中全面进行实操处理,但是在这之前各位会计伙伴也是需要对费用的内容有一定的了解,而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各位会计伙伴十分关注的有关企业价外费内容的知识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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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按此规定,物业公司收取的水电费,视为代委托方(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收取款项并由委托方以其自身名义开具发票给业主或者租户。目前这一规定存在的操作难点是“代收容易出票难”,物业公司代收很方便,但是水电企业去很难实现将发票开给业主或者租户,主要是因为水表或者电表的登记人与实际使用水电的消费主体不一定一致,而且还有不少电表水表按照门牌号码登记。
一般纳税人代收水电费账务处理,整体上来说,关于物业企业代收用户的水电费用的账务处理可以根据简易计税法按照3%的征收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额,并且此处理方式仅使用于代收水电费用的处理,不适用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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