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从5000元开始的。那么,你知道:单位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如何计算个税吗?相关的税法规定怎么来要求的呢?不清楚的小伙伴,借此机会来详细的了解一下有关购买商业保险个税缴纳的规定是什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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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四条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1号)第五条规定:“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管理,确保被保险人信息准确,做到‘一人一单一码’,即一个被保险人对应一份保险合同和一个税优识别码。”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外,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其他保险费用,一律要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单位代扣代缴。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需要做到“一人一单一码”,职工个人才可以享受2400元/年、200元/月内的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小伙伴在工作之余应该都进行了解一下,这样对自己的工作也是有帮助的。有关单位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如何计算个税的内容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还有疑问的,咨询网页上的答疑老师吧。对于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存在疑问的,可以关注右上方微信公众号来免费试学相关的操作流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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