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过的无形资产转让如何计税处理?针对这个问题是很多的财务人员都比较关注的,而关于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分录小编已为大家做了详细的解答,相信各位财务人员看看本文一定会有所收获,如果你对此感兴趣的话,那就赶紧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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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时出售旧的固定资产,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
累计摊销(已计提的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的相关税金)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上述文章详细分析了使用过的无形资产转让如何计税处理?还为大家介绍了无形资产转让分录怎么写?相信通过本文你一定有所了解了,若仍有不明白的地方,或想学习更多的财务知识,请咨询会计教练的在线答疑老师,将会有专业老师为您解答,还可订购相关视频课程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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