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金融企业的什么资产能计提作为准备金?”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是财务人员比较关注的,那么对于金融企业的资产能计提作为准备金的内容,小编已在下文中整理了具体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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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准备金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一般准备金指从事存贷款活动的金融企业按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一般风险准备,该项准备金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新准则的会计科目表中,含有“准备金”的科目包括资产类中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负债类中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损益类中的“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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