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如何做会计处理?关于投资资本相关的会计处理内容一直是财务人员关注的重点内容,那么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如果各位财务人员对于此相关的内容感兴趣的话,那就赶紧来阅读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吧!
对于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如何做会计处理?关于投资资本相关的会计处理内容一直是财务人员关注的重点内容,那么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如果各位财务人员对于此相关的内容感兴趣的话,那就赶紧来阅读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吧!
被投资方: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投资方(企业):
无需做账务处理(因为不改变长投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方:无应税事项
投资方:
1、法人股东:不作为应税收入,同时不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2、自然人股东:不作为应税收入,同时不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
注释:对后续股东溢价转增资本,原未溢价出资股东是否需要按“股利、红利所得”纳税存在争议。一般的处理还是不作为应税收入,同时不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等到转让股权时再一并纳税。(这部分溢价并不是永久不纳税,只是递延纳税而已)
被投资方:
借: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其他资产公积
贷:实收资本/股本
投资方: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增加长投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方:
印花税(按转增的实收资本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投资方:
1、法人股东:
居民企业:
(1)投资的是股权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是应税所得,但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可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0% ,如果非居民企业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 10% ,可以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2、自然人股东:
作为应税收入,按“股息、红利所得”交纳20%个人所得税。同时可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333号、国税发〔2010〕54号二、(二))
(1)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股息、红利所得”一次性交纳20%个人所得税。
(2)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股息、红利所得”交纳20%个人所得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如果取得的是非限售股或限售股解禁后的股息红利: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116号、财税[2015]101号)
如果取得的是限售股解禁前的股息红利: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2]85号)
1、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以上内容详细分析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如何做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内容想必大家应该有所了解了,如果各位财务人员还有什么疑问的话,或想了解更多的财务知识,那就赶紧来咨询会计教练的在线客服,将会专业的在线答疑老师为您解答!
上一篇:出纳转会计的难度有多高
下一篇:会计助理和出纳哪个更好
版权声明:
* 凡会计教练注明 “原创” 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 本网站的部分作品由网络用户和读者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更正与删除。【投诉通道】